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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 临时工 是否属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的范畴?

“临时工”是否属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的

范畴?

某外资企业的临时聘用外省农民工袁某,企业规定不为临时工及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该外资企业因生产需要,在另投资建立了一家子公司(独立法人)。由于工作需要,
袁某被外借到子公司工作。袁某在合同期满后向某外资企业主张要求补交养老保险,企业
认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告知其不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另者袁某在公司工作不到
一个月就已经外借到子公司工作。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责任。

案例评析:
    在此案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什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退休(离休)或因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工作后的基本生
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险种。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均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是否
也包括在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之内,具体要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是如何规定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劳动法》、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关于临时
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及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临时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但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以上相对于正式工的临时工名称不复存
在。所以这里所指的“职工”应包括企业招聘的“临时工”及“农民工”,企业也应当为“临时
工”及“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各地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纳作
了特别规定。
    另外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
被借调后,若两个企业之间没有就缴纳设保险费达成协议的,应由原企业与职工个人继
续缴纳。
    所以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某外资企业应包括在承担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之列,该外企应当为袁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袁某被
借调后,原用人单位——某外资企业应继续承担为袁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专家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理所指的职工应当包括“临时工”、“农
民工”。

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富余职工、

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由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