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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1 至 4 级伤残农民工主张一次性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

位应如何支付?

1 至 4 级伤残农民工主张一次性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

应如何支付?

 程某(35周岁)是外省来北京农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厂工作,月工资1000元。2006年3
月7日工作时因机械故障受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
大部分份需要护理。程某要求石材加工厂一次性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石材加工厂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办法》的规定,支付了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程某可获得工伤待遇应为:
1、按月领取护理费,2734*40%=1093.6;
2、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4*60%*22=36088.8元;
3、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到退休,每月应领取2734*60%*85%=1394.34元。

    但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外省农民工因工受伤,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一次性
享有相关工伤待遇,也可以选择长期享受工伤待遇。北京是为了贯彻劳动部的精神,制定
了配套措施——《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因而程某可以选择一次性享有相关工伤待遇,依据相关规定,程某可获得的工伤待遇
应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4*60%*22=36088.8元;
    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合并为:12万元。 

专家提醒: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以工伤

职工实际的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为准。当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是,应以
此为准;若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工伤待遇。
    另外各省对跨省区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评为1至4级伤残或因工死亡主张一次性享受相
关工伤待遇的作出了特别规定,当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主张一次性解决时,用人单位可以
依据各省的具体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