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26日 建设部、国家科委以建施字第472号文发布)
为促进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科技进步,进一步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强
化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指挥系统,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现将《建筑业大中型施
工企
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
及时告建设部施工管理司、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进一步完善 经理(厂长)负责制 ,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在推进企
业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中型施工企业应设置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工程师是企业行政领导班子的重要成员,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高决策层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
师的企业,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叠的副经理(副厂长)。
第四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管理工作。企业可根据
需要,由总工程师协助经理(厂长)主持生产、技术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系统,使总工程师能在职权范围内
行使权力。
企业经理(厂长)应支持和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利益。
(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长期从事施工企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有较全面的技术理论知识、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生产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懂得
有关经济理论与科技、经济政策和法规。
(三)有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发扬民主,团结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一道工作。
(四)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与实干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科技进步方针、技术政策和法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
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
第八条
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国内、外技术市场预测,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
改造规划与计划,并在经理(厂长)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法。组织
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工程
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文件。
第十条
协助经理(厂长)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化质
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负责企业生产技术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企业的施工技术规章、制度。负责审定和管理工法、
工艺和技术标准及装备改进工作,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关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