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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26日 建设部、国家科委以建施字第472号文发布)

  为促进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科技进步,进一步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强

化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指挥系统,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现将《建筑业大中型施

工企

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
及时告建设部施工管理司、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 经理(厂长)负责制 ,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在推进企

业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中型施工企业应设置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工程师是企业行政领导班子的重要成员,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高决策层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

师的企业,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叠的副经理(副厂长)。

  第四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管理工作。企业可根据

需要,由总工程师协助经理(厂长)主持生产、技术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系统,使总工程师能在职权范围内

行使权力。

  企业经理(厂长)应支持和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利益。

  (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长期从事施工企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有较全面的技术理论知识、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生产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懂得

有关经济理论与科技、经济政策和法规。

  (三)有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发扬民主,团结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一道工作。

  (四)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与实干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科技进步方针、技术政策和法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

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

  第八条

 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国内、外技术市场预测,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

改造规划与计划,并在经理(厂长)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法。组织

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工程

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文件。

  第十条

 协助经理(厂长)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化质

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负责企业生产技术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企业的施工技术规章、制度。负责审定和管理工法、

工艺和技术标准及装备改进工作,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关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