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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十、有关规定: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 本定额 )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

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

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

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

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1.单项(位)工程中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