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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

 

        

浙江建筑业在我国建筑市场上一直是一枝独秀、繁荣兴旺,这其中,一种以 项目

经理承包制 为主要形态的管理模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凭借这一灵活的模式,
广大民营施工企业取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在施工质量、技术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取得了累
累硕果。但是,近年来,这一模式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弊端,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出现了
一些不良项目经理利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采取工程款体外流转、携款潜逃、恶意转嫁
债务等不正当的手段,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轻则导致工程瘫痪、留下一屁股烂账,
重则会让施工企业几十年的积累毁于一旦。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
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
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施工企业取得工程承建权后,与其内部的注册项
目经理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该项目经理负责组建工程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自
负盈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从这个概念入手,我们认为,要防范和
控制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唯有先理顺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关系,才能对
症下药。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重要的人力资源,而对工程独立承担承包职责的项目
经理更是最重要的核心资源,因此,施工企业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
人)的引进和选择,从人品、信誉、经济实力、施工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
查;其二,加强承接业务源头的控制,所承建的工程必须具有一定的合理利润空间,
在当前最低价中标方式盛行的形势下,商务标切忌漏项,否则,若承包工程的中标价
过低,再好的项目经理,在亏损亏到他承受不起的时候,好人也会变坏人;其三,内
部承包(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切忌粗放型管理,必须对承包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

财务等方面加强监督和检查, 承包 不等于 不管 ,从法律角度来讲,应当从加强施
工企业的内控机制入手,其核心思想就是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管理。下面就按这一
思路逐一展开分析:

        一、完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一)完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流程。

        实践中,工程款的收取是最容易出纰漏的一个环节,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单位绕开施工企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譬如:李某系施工
企业下属的项目经理,代表该施工企业承建某商场装修工程,由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
与业主方代表结成了深厚的感情,业主方直接将 400 万元工程款支付到李某个人卡上,
一分钱都没有进入该施工企业的账户。李某收款后,仅支付了 50 万元的材料款和民工
工资,即停止付款。完工后,十多家材料商和包工队向李某追索欠款无果,便在该施工
企业封门讨债,每次一坐就是半个月。施工企业无奈之下,最终根据法院判决或和解协
议,被迫为李某支付了 300 多万元的民工工资、材料款。找到李某时,他已与妻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