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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待遇应由谁支付?

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待遇应由谁支付?

宫某是北京市某药品公司的销售员,工资每月3000元, 公司为宫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宫
某供养的亲属有:儿子13岁;父亲70岁;母亲60岁。在2005年7月23日10点宫某在工作过
程中突发疾病,由同事送往医院抢救,于第二天16点死亡,花费的医疗费有3000元。某药
品公司认为此种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没有在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
定。宫某的家属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于2005年9月17日受理了宫某家属的
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认定为工伤死亡的结论。在核定工伤死亡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拒绝支付相关工伤死亡待遇。

案例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
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工伤医疗待遇的支付及向工伤职工家属支付工伤死亡
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的时间(30天)内申请
工伤认定,就算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此

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因此本案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并不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因抢救宫某所花

的医疗费,由于某药品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由其承担。但工伤
保险基金还应承担其他相关工伤死亡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宫某家属支付
的工伤待遇应当为:

1、丧葬补助金2362*6=14172元;
2、亲属抚恤金:宫某儿子每月享有的亲属抚恤金为:3000*30%=900元,直到其成年;

宫某母亲及父亲享有的工伤待遇分别为:3000*30%=900元;3000*30%=900元,支付到直
至其父母死亡;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362*48=113376元。

    在本案中某药品公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
及《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
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专家提醒:
    1、用人单位在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会因此
增加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2、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存在异议,可主管
该经办机构的劳动报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全国性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地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