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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007-3-22 17:04: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 年 12 月 1 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

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

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

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

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

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

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