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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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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 合资公司 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