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摘要
政 策 要 点
适用范围
依 据
1.无15吨及以下转炉、侧吹转炉,10吨及
以下电炉,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化铁炉-炼
钢工艺,普通初轧机等落后轧机。
全部企业
《淘汰落后生产能
力、工艺和产品的
目录》(第二批)
(原国家经贸委
令第16号)
2.无地条钢建筑用材及其生产设备:指以
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
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以及以其
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
型材)。轧制设备是指复二重、横列式钢材
轧机。
全部企业
《关于进一步打击
地条钢建筑用材
非法生产销售行
为的紧急通知》
(发改运行
〔2004〕1003
号)
3.无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
造电炉)、50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
全部企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
改委令第40号)
4.符合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转
炉100吨及以上,电炉60吨及以上。
2003年11月19日后
建设的企业
《关于制止钢铁行
业盲目投资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
〔2003〕103号)
5.无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
炉、电炉。
2004年8月25日后建
设的企业
《关于钢铁、电解
铝、水泥行业项目
清理有关意见的
通知》(发改工业
〔2004〕1791
号)
6.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04年7月16日后建
设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7.转炉120吨及以上,电炉70吨及以上;
投资钢铁项目需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或核准。
2005年7月8日后建
设的企业
《钢铁产业发展政
策》(国家发改委
令第35号)
8.2011年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
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
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
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
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
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
利用。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
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
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
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
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
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
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发〔2009〕38
号)
首个国家钢铁产业政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 年 07 月 20
日 16: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 7 月 20 日电(记者王宇)经过 2 年多的酝酿,旨在保障我国钢铁产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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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发展的首个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 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