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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摘要

     

政 策 要 点

适用范围

 

依 据

1.无15吨及以下转炉、侧吹转炉,10吨及

以下电炉,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化铁炉-炼

钢工艺,普通初轧机等落后轧机。

全部企业

《淘汰落后生产能

力、工艺和产品的
目录》(第二批)

(原国家经贸委

令第16号)

2.无地条钢建筑用材及其生产设备:指以

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

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以及以其
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

型材)。轧制设备是指复二重、横列式钢材

轧机。

全部企业

《关于进一步打击

地条钢建筑用材

非法生产销售行
为的紧急通知》

(发改运行

〔2004〕1003

号)

3.无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

造电炉)、50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

全部企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

改委令第40号)

4.符合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转

炉100吨及以上,电炉60吨及以上。

2003年11月19日后

建设的企业

《关于制止钢铁行

业盲目投资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

〔2003〕103号)

5.无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

炉、电炉。

2004年8月25日后建

设的企业

《关于钢铁、电解

铝、水泥行业项目

清理有关意见的

通知》(发改工业

〔2004〕1791

号)

6.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04年7月16日后建

设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7.转炉120吨及以上,电炉70吨及以上;

投资钢铁项目需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或核准。

2005年7月8日后建

设的企业

《钢铁产业发展政

策》(国家发改委

令第35号)

8.2011年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

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

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

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

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

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

利用。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
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

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

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
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

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

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发〔2009〕38

号)

  

首个国家钢铁产业政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 年 07 月 20

 

日 16: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 7 月 20 日电(记者王宇)经过 2 年多的酝酿,旨在保障我国钢铁产业健

——

康发展的首个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 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