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提成工资怎么计算?
提成工资怎么计算?
[案例]:王某于 1995 年被公司聘为业务销售员。1997
“
年,公司制定了
1997 年销
”
“
”
售人员责任制 (下称责任制),后双方签订了 销售人员双向合同书 (下称合同书)。在
“
”
“
”
“
”
合同书 中,有 严格遵守责任制 的约定。 责任制 规定,销售员
1997 年按收回货款的
4%计酬,取消工资及一切旅差、经营费用。当年 9 月,公司发现王某挪用收回货款 50000
元,即向检察院报案,已由检察院追回
38000 元。王某为此于 9 月底未办解约手续自动离
开了公司企业。此前,双方曾结算帐目,王某称
1997 年收回货款 944622.20 元,公司称
其中三笔货款不能计酬:一是
1997 年 1 月收回的 1996 年销售货款 330000 元,按口头
约定应无偿收回;二是由公司挪用的货款
50000
“
”
元。同时,还应扣除按 责任制 规定,货
款超过
3 个月未收回,按银行利息 9.24‰
“
的部分。因王某违反了合同书第四条关于 中途
”
离厂必须办好解约手续 的约定,计息部分计算到
1997 年底。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计酬的依据。公司制定的“责任制”符合程序,符合《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计酬的依据。根据
“责任制”第十一条“原有各人的欠款余额,
结转时可以一并计数
”的规定,王某 1997 年收回 1996 年发出的货款 330000 元,应按
1997 年收回货款计酬,根据“责任制”第十一条“原有各人的货款,应有各人负责收回”的
规定,由王某发出、公司收回的货款
150000 元,因王某既未委托公司收回,又未离开企
业放弃收回,故也应给王某计酬;根据
“责任制”第八条“货款收来后,应及时交厂财务科,
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
”和第二条“报酬支付,以货款到位数结算发放”的规定,王某挪用的
货款
50000 元,属明显违规违法行为,且尚未退还完毕,不算货款正常到位,不能计酬 ;
根据
“责任制”第三条“超过了三个月的货款,按银行贷款利息计费,在销售人员所得中扣
除
”的规定,王某所得中应扣除超过 3 个月未收回货款,按银行计息 0.924%的部分。因王
某违反了合同书第四条关于
“中途离厂必须办好解约手续”的约定,计息部分计算到 1997
年底。
[专家点评]:提成工资制,是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业绩的一定比例计发职工劳动报酬
的工资计算方式。该工资制度有利于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力,对用人单位而
言,可以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因此,提成工资制越来越普遍地被企
业所采用。
用人单位采取提成工资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成的比例、提成的基数、基数的
计算方式、给付方式等。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的情况下,即使
该职工没有任何业绩或者业绩为达标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