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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程序

    一、申请变更注册的范围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47 号令)的有关
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注册专业;
    3、所在聘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4、所在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管理部门。
    二、申请变更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申请表》一式两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后基建营房部办理变更
注册手续的,需提交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复印件
(需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4、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及执业印章。
    5、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
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
动仲裁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期社
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离、退休返聘人员需
提供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
聘用企业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8、申请人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证明材
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
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9、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
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