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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重点:1

  

、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 第 五次 会 议 通 过 19 8 2 年 1 2月 4 日 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公告 公

 

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

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 12

 

 

条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宪法修正案:( 1979 年 月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1997 年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 年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三)》(2001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四)》(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案(五)》(2005 年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修 正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六 ) 》
2006 年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修正。)
第 2

 

条   第 二条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刑 法 的 任务 , 是 用 刑 罚同 一 切 犯 罪 行

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第 71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8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

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
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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