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审图的问题

    1. 若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规定要求,是否按违反强制性标准提出整改?

答: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加入 WTO

后,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将逐步建立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行业标准。原《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92)是推荐性标准,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强制性标准,这在该标准的编
号上一目了然。

既然是强制性标准,从标准体制的层面上讲,它应该强制性执行。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

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强制性条文,有的在国标内用黑体明确规定,有的在国标内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通用电气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等。

答:早些年出版而目前仍然有效的国家标准中未采用黑体字标出的强制性条文详见《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业建筑部分等)。

3. 施工图审查中,设计内容及图例的应用,有的用厂家的,有的用旧的,虽然国家有标准图

集,有的设计未完全采用,是否需要统一起来?

答: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

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表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依照《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要点》,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履行职责。

4. 现在电气设备基本都是各厂的产品,各厂自定型号规格、各自的技术参数,审查人员不可

能搜集到所有厂家的产品样本,也不可能要求设计人员提供这些样本,以至那些 陌生 的产品只
能完全认同设计人员图纸所示。遇到此类问题如何把握?

答:审查人员应了解和熟悉各类电器产品(如 ACB、MCCB、MCB、SPD、RCD 等)的技术性能,

并具有相应的识别和判断能力,遇到 难题 也可请教其他电气审查人员或相关的设计人员。否则 ,
就难于胜任本职工作。

5. 因为绝大多数设计图纸并不注明各点短路电流、电压损失,用电设备至电源距离也不清楚,

所以其保护电器断开容量和设备处电压能否满足要求,较难判断,审查时如何把握?

答:民用建筑的供电电压多半为 10kV 或 0.4kV,10kV 供电时,高压进线侧的最大短路电流

不超过 16kA,详见《城市供电规划设计导则》的规定;0.4kV 供电时,送电端变压器低压侧最大短
路电流也可由经验公式算出,低压供电半径一般不宜超过 150m。详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
准》的规定。鉴于上述基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就不难估算出典型的短路点位置的短路电流,
进而判断设计的合理性。

线路的电压损失计算,详见《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第九章第五节电压损失计

算。用工具书估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判断供配电方案的合理性。

工业项目由工程性质和规模大小确定供电电压等级,并根据用电设备的要求,配置不同级别

的供(配)电电压。由于工业项目的供配电系统比较复杂,既有区域变电所引入电源,又有企业
内部自备发电厂,电压等级多,用电设备多,因此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时必须进行
短路电流等项目的计算,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供配电方案的不合理。

当难于判断保护电器通断能力、线路电压损失是否满足要求时,可提出按标准、规范的条

(款)规定进行校验的审查要求。

6. 设计说明是否必须交待清楚施工工艺方面的要求和安全施工方面的要求?
答:建筑电气设计、施工设计说明的内容和深度详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 4

章 施工图设计 。

审图问题,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