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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条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

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

管理工作。

3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

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

的相关活动。

4条  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

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

5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

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6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

展。

7条  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