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
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
管理工作。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
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
的相关活动。
第4条 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
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
第5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
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6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
展。
第7条 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