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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贵金属:期货交易介绍

  概述

  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其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
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中
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期货交易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各地各行其事,使得期货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
态,且过度投机行为盛行。加强期货交易的专门立法极为必要。

  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
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
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
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
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法律性质

  期货交易系统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
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
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
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
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
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

  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
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
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
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
的,一般来说只有 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
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
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
这一现象的。

  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
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
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
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
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
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