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注册结构工程师法律责任

  出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7 号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

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其

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

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