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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的概念
  什么是团体保险?团体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
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其中包含以下三层要
求:以一张保险合同承保多个被保险人;以合格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的合格保险计划成
员为被保险人;以团体成员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
承保方式。团体保险划分为团体人寿保险

(含团体养老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团险保险的起源
  团体保险在形式上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当时奴隶买卖盛行,为确保美国国

内运输的黑奴以及中国到巴拿马运送的苦力的安全,出现了专门承保黑奴和苦力的团体保
险单。但是,由于当时黑奴和苦力在法律上仅仅是一种财产,因此,这些保险单并不属于人
身保险,因此也就不属于团体保险的范畴。
  

19 世纪后期,曾出现了几张具有现代团体保险特征的意外伤害保单,但保险费完全由

员工负担,因此,并非是实际意义上的团体保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

1890 年旅行者保险

公司提供消防员的保障是美国的第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合同。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

1905 年由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联合烟草公司签订的一份团体人

寿保险单。公平人寿保险社签发一份主保单给联合烟草公司,而每一被保险人获得一张保险
凭证,这已经具有了现代意义的团体保险的特征。但是,由于此份保险单是由被保险人个人
提出投保申请而不是由雇主自愿投保,同时被保险人必须进行体检,因此这份保险单确切
的说仍然是个人保险的简单集合形式,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1907 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海勒·锡格教授明确提出了团体保险的思想:雇主应当对

自己雇佣的雇员因为意外事故、疾病、年老所致的伤残、工作能力丧失、死亡等带来的社会问
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最好的方式就是由雇主支付保险费为雇员购买保险。
  

1911 年 6 月,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班达梭皮革公司签订世界上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

团体人寿保险保单,从而标志着团体人寿保险的产生。
  根据中国保监会

2005 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

5 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

人用一张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但是,根据各家公司的投保规则,团体险
为了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对于不同险种的核保政策都限制了最低的投保人数,一般而言,
团体高端医疗不低于

5 人,团体意外险最低投保人数为 8 人,团体医疗保险最低投保人数

20 人。

  在现实操作中,因为团体保险承保的人数较多,团体中被保险人风险比较同质等因素
风险比较容易控制,投保的核保相对宽松,所以相对个人保险而言,团体险的人均保费会
低于个人险的人均保费,由此会出现个别单纯以投保为目的的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险。
通常这种团体是不会被保险公司所接受的。个人保险营销员不能因为团体险的价格低于个人
险或其他原因,而通过团体险的形式进行投保操作。
  我国团体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的团体保险产生于

1951 年,最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1951 年 9 月,我国颁

布了《团体人身保险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配合开办了多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作为国
家实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这类员工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属于定期人身保险,以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所有在规定保险年龄内的在职员工为被保险
人,以死亡和伤残为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为

1 年,对参加这种保险的员工采取统一和低廉

的保险费率,免于体检。此后,团体保险的发展经历了

1953 年的停办,1954 年的恢复,

1958 年再次停办,直到 1979 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团体保险才开始恢复经营。从 1979 年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