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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商店购买商品,一手付钱,一手拿走商品,即时结清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买汽车保
险产品在付钱之后,是不是立即生效呢

?

  案情简介
  

2012 年 3 月 3 日,杨先生向某汽车公司用按揭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某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投保手续,车辆保单上写明的生效时间从
3 月 4 日零时开始。保险代理人出具的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
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

字。
  当天下午,杨先生拿到了车,结果在路上撞到了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
的交通事故。随后,李女士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

20 余万元的损失。车主杨先生认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保险

公司则认为,保险单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

3 月 4 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

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故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该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具体生效时间。在这起事故中,保险单
上载明的时间应不应该被直接认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我国《保险法》第

13 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

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可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

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保险单的签发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
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
的附随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合同即
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签发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

4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

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投保时仅就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但并没有就合同生效时间进行特
别的约定。这种情形下,由保险公司事后签发的保单上单方面决定并载明的生效时间属不属
于当事人另有的特别约定呢

?结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实际,这个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事实上,

3 月 3 日买的保险,只有在 3 月 4 日凌晨零点后才生效的这种 “次日零时起”的

条款,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行规,属于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除非满足法定条件
否则不应该有效。新车买完保险开回家,本身就很有可能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
如果把这段时间规定为保险理赔的真空期,并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也不符合投保人的合同
预期目的。
  对此情况,早在

 2009 年 4 月 1 日保监会曾经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

作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
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
的保障。

”保监会的这个通知精神,就是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

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该通知进而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
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

“即时生效”等字样。事实上,中国保监

委在

2010 年 3 月 3 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

“3 月 4 日零点生效”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设计制作的,车主杨

先生并未参与制定,也实现无法知晓其详细内容。即使杨先生在保险代理人出具的内容为
“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