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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金应按日计算

 

  案情简介:
  

2008 年 12 月 8 日,某租赁公司为其两台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期

限为

1 年,共交纳保险费 28 943 元。2009 年 5 月 10 日,该公司申请退保,5 月 17 日保险公

司告知退保金额为

11 577.28 元。租赁公司对退保数额提出了异议,认为从投保到退保之日

只有

161 天,而退保金额只有总保险费的 40%,保险公司却收取了 60%的保险费,而且保

险公司并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为此,租赁公司投诉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通过调查核实,认为该租赁公司投
诉情况属实,于是责令该保险公司依法如数退还,并对该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在管辖范围
内进行了通报。
  评析:
  投保人享有退保自由的权利,而本案则是因退保费的计算问题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事实上,法律对退还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
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根据该规定,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

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的保险。中投保人投保后如中途退保,退保金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生效前退
保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至于手续费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另一种
是生效后退保的,保险公司要扣除自生效之日起至退保之日期间的保险费,将剩余部分退
还投保人。而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退还保险费的计算则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其
中规定: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客户退保时
可领取的保单累积的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
致风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

  在本案中,退还保险费的计算应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四规定。租赁公司从投保到退保之
日共计

161 天,保险公司应将这 161 天的保险费扣除,将剩余 204 天的保险费退还给该租

赁公司。但该保险公司在办理过程中未依法按日计算,选择的是按月计算,导致少退保险费,
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发现修理厂恶意撞车骗保要举报
  
  案情简介:
  

2007 年 1 月 5 日,欧某的汽车由于开门时不小心撞凹了一小块,于是他把车送到工作

单位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该修理厂的负责人认为这只是小事一桩,并表示可以
为其代办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让他过两天来取车就行。欧某签好保险索赔委托书后,便安
心离去。第二天,欧某出外办事回单位时正好经过该修理厂,想去看看车的修理进度,当他
刚迈进这间修理厂,却被眼前的画面惊呆了:他的汽车的车前盖已被人砸得破烂不堪,就
像刚发生了重大撞车事故一样。欧某赶紧找到了汽修厂的老板问怎么回事,该老板对砸车的
原因避而不谈,却说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因为欧某的车辆损失非故意的、非
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很小,不到
1 000 元,而保险公司对 1 000 元以下是绝对免赔的,如果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客户将得
不到赔偿,他们修理厂和保险公司定损员关系很铁,适当把车辆损失扩大一点,让保险公
司多赔一点,这样不仅能让修理厂多赚一点利润,而且车主就可以不用出钱修车了。欧某半
信半疑,放心不下,于是特意向保险监管机构咨询,是否有

1 000 元免赔的说法,修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