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风景园林师(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师)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的称谓统一为风景园林师。
据此,《重庆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师资格认证办法》修订为《重庆市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办
法》,现将《重庆市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队伍建设,提高风景园林师素质和规划设计
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景园林师,是指经过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认证取得《风景园林师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风景园林师。风景园林师应按《资格证
书》规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市园林学会)负责本市风景园林师资格培训、
考试、评审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风景园林师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第七条
一级风景园林师资格标准:
(一)遵纪守法,恪守风景园林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一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书;
(三)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园林景观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
展趋势;
(四)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项目的能力,能解决
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风景园林师岗位上工作。
第八条
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