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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表示自己投保车损险,因出差

7 个月未移动车辆,车辆零部件自然朽蚀,车辆无法

启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他非常不解。对此,大都会人寿四川分公司相关专家将从近因的
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为投保者讲解近因原则的各种情况。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
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
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
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单一原因

  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
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
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对于王先生的情况是,由于车辆无法启动的近因是自然朽蚀,为车损险的除外责任,
故保险人对投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
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
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
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
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
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
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
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
承担赔付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
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
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