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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兰溪人保财险收到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郭某不具备按城标赔偿
条件,其伤残赔偿金按农标计算,有效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0 年 8 月 14 日 8 时 30 分,方某驾驶其所有的客车由金华到兰溪,行经南门大桥
桥面上时超车,与相对方向由郭某驾驶的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郭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
交通事故。经兰溪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所有的浙客车在兰溪人
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 50 万元),并已投保不计免赔险。
  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到兰溪市人民医院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
碎性骨折、软组织挫伤、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2010 年 8 月 31 日行左胫骨平台
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花去医疗费 41966 元。2013 年 1 月经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鉴
定:郭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左髋、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折算左下肢功能丧失 25%以上
(未达 50%),评定为 9 级伤残,误工时限 8 个月,护理时限 60 天,营养时限 60 天,后
续拆除内固定治疗费参考医疗机构意见或按今后实际发生确定。
  2013 年 1 月,郭某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与兰溪人保财险赔偿医药
费、残补、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22 万多元,其中残补一项为 123884 元,并提供其按城标
赔偿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上有社区及派出所意见及盖章)、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
材料。在收到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后,该公司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公司汇报案情的
同时,制作调解预案及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公司总经理室汇报,经对其起诉请求及相
关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对郭某是否在城市工作及居住地是否在城市存在疑点。
  围绕这一疑点,兰溪人保财险法律岗人员到郭某工作地点及租住地点进行走访调查。
了解到郭某出险前在兰溪城内工作属实,但经调查其居住地有出入。郭某户口所在地为兰
溪市城区附近村庄,离其工作地仅仅 7 公里,且出险地南门大桥是其回家必经之路。据此
分析郭某经常居住地不可能为市区,故兰溪人保财险当即决定向兰溪法院提交郭某居住
地调查申请。
  经兰溪法院调查,郭某居住地证明上的派出所公章和民警签名系伪造,且在本案庭
审时确认,并另案追究其伪造证据责任。据此兰溪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民事判决,郭某为
了达到证明居住在市区的目的,在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伪造派出所盖章及经办人签名 ,
尽管其出险前确实在兰溪市区工作,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按城标赔偿必须同时具备
居住在市区及经济收入在市区的条件,而郭某只具备其中一项,郭某要求按城标赔偿的
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应按农标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等,判决兰溪人保财险赔偿
13.8 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一项 52268 元,比其起诉请求 123884 元减少 71616 元。
  通过本案,发现当前由于城农标相差过于悬殊,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律师或黄牛
的出谋划策下,在证据材料上弄虚作假,以此想达到多赔的目的,保险公司要注意从其
提供的证据入手,上门实地调查,加强与法官沟通和申请,尽量还原事实真相,公正合
理地理赔,从而减少公司不合理的赔付支出,严厉打击交通事故受害人弄虚作假的违法
行为,净化社会空气,还法律公平公正合理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