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采取垂直统一管理的方式,在中央成立国土资源部,下设
国土资源部、局等等,由上至下统一管理。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1986 年国家土地管理
局成立之后,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所确定实行的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

  198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

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998 年,国务院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实行陆地与海洋,土地
与矿产的统一管理,更体现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力度。

  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一是我国人地矛盾的
内在需求。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管理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保证
有限的土地养活众多的人口,切实保护耕地。耕地的保护实质就是协调好吃饭与建设,做
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协调,就要求对全国土地实行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配置。二是维持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客观需要。土地公有
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要维持和巩固土地公有制,就必须坚持土地统一管
理,分散或分割管理会导致公有制的名存实亡,统一管理有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土地
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与发展,从而发挥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

  历史的实践也证明,土地由各部门分管,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体制,不但不能发挥
各部门的作用,反而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和土地管理的无序状态。过去,由于国家和
各级政府未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各部门自己管地,各自为政,自立条例、规定。凡
涉及征地、批地的部门,都插手地政工作,要管都管,要不管都不管。所以,土地分散多
头管理,不能有力地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土地法规、条例和政策,不能强有力地制止乱
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发生,致使国家土地资源不断遭到浪费和破坏,社会主义土地
公有制也不断受到侵犯。

  根据 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全国
地方各级政府从 1986 年开始已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成立了具有统管职能的土地管理机
构。一般各省、自治区级的土地管理机关为厅级;地、市级土地管理机构为处级单位;县级土
地管理机构为科级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 三定 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设 14 个职能司(厅、局)。其中有 6 个职能司(厅、
局)与土地管理直接相关,承担着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责。

  1.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部内有关立法工作;
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的土地资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