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国家赔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概况

  颁布日期: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实施日期:1995 年 1 月 1 日。

  二、主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