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审批流程(37)
存 档
申 请
1 、符合申请人条
件;
2 、书面形式到行政
大厦窗口提出申
请;
3 、提交有关申报资
料。
受 理
1 、窗口工作员查验申请材
料;
2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
面凭证;
3 、申请材料转送至燃气处
办公室。
审 查
1 、工程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做形
式要件审查;
2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燃气
处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3 、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需要听
证的,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和论
证。
决
定
1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
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
出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2 、工程科对审查合格的材
料报处务会讨论研究。
公
示
1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
燃气处通过本单位网站公
示;
2 、公示事项:(1 )被许可
人基本自然情况;( 2 )许
可事项。
不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当
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
监 管
下达批复
1 、市燃气管理处下达批复
并转送行政大厦窗口;
2 、行政大厦窗口将批复转
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