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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意外无处不在,购买一份价廉物美的消费型意外险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
意外险却并非任何意外都能保,比如醉酒驾驶导致的意外事故往往就会遭到保险公司的
拒赔。
  醉驾身亡白发人送黑发人
  安徽合肥人张辰(化名)是个 80 后独身子女,大学毕业后,依靠卓越的禀赋和自身
的努力,年纪轻轻的她拥有一份令人羡慕的优越工作,然而 2011 年 12 月的一个雨夜,
张辰在参加了一个朋友的生日派对时,因为高兴而喝了许多酒,派对过后,兴奋过度的
张辰没有听从朋友的劝说,而是坚持开着自己的轿车踏上了回家的路。然而当张辰驾车行
驶到蜀山区某十字路口时,由于天黑下雨能见度差,加上张辰又处于醉酒状态,一下子
以 70 公里/小时的速度撞上了路中无标识隔离墙上,路人见状赶紧拨打 120,然而当救护
车赶来时,却已是回天乏术,张辰被认定当场死亡。2012 年 1 月 20 日,合肥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辰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路中隔离墙
的所有方,合肥市蜀山新产区管委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噩耗传来,对张辰的父母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女儿不但是他们的精神支柱,更是他
们未来养老的希望。因为张辰的父母都是城市低保户,母亲腿脚还有残疾,全家最近几年
的生活全仰赖女儿的收入而逐渐有了起色。女儿的溘然离去让老两口不知道今后的生活该
怎么过。
  这时,张辰父亲想起了张辰生前曾买过一份保险。那是 2010 年 12 月的事了。当时张

辰在合肥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向张辰推销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绚丽人

生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称可保一切意外发生的伤害。保险期间自 2011 年 1 月 5 日零
时起至 2012 年 1 月 4 日二十四时止,意外死亡最高保险金 50 万元,年保险费 900 元,首
期保险费 150 元,每期保险费 75 元,张辰支付了首期保险费 150 元,以后每月用张辰的
信用卡自动扣划 75 元支付保费。张辰出事时,尚在保险有效期内。
  拿着这份保险单和女儿的死亡证明材料,张辰父亲来到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
告知酒后驾车不属于理赔范围,因此拒绝对张辰的死亡赔付保险金。
  遭到拒赔死者父母上法庭
  虽然保险合同里有明确约定,但对张辰父母来说,手上的这份意外险保单依然是保
障他们晚年生活的最后希望,经过和律师的交谈,2012 年 4 月 22 日,他们决定起诉该保
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赔付张辰意外死亡保险金 50 万元。
  张辰父母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在女儿购买这份保险时,
无论是代理方合肥某银行还是承保方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都没有向张辰出示保险条款 ,
也未向她解释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因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
后果;其次,醉酒驾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保险理赔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两者不同,
因此不能因为被保险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失去依照保险合同获得理赔的民事权利。
  对于张辰父母的说法,保险公司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张辰签订的意外保险合同中的
第 7 条明确规定,酒后驾车不属于理赔范围,而且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向张辰明
确送达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并不存在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责任,针对原告第二个观
点,保险公司争锋相对地指出,根据保险原理,被保险人不能也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
假如醉酒驾驶可以获得赔偿,则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争议焦点是否明确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被告递交的书面材料上看,投保人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真正的

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 被保险人在醉酒驾驶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