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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条件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400 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

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 3 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 25 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 20%以上、二级

安全评价师 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

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

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

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评机构甲级资质办理程序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

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5 日内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