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
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
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
上述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
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
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
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时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
人员资格情况:
(一)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
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
定;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
书,其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