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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

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

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

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标准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

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第四条 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

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十一五 规划》(发改环资【2007】592 号)要求完成脱
硫改造。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
价 1.5 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 2%或者低于 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
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条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

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
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

    

 

第六条 2004 年以前投产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硫加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

 

成本,通过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解决。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补偿治理二氧化硫成本的原则,调整二氧化硫

排污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排污费,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九条 新(扩)建燃煤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时,鼓励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的,环保部门优先审批新(扩)建燃煤机组的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新(扩)建燃煤机组进行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