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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

资产评估

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一一基本准则》

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一一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初步建立。现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又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此意见
是对《资产评估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的重要延伸和发展,必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发
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指导意见将积极推动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和培训工作

  在现时国内资产评估实务中,无论是企业股权转让,还是企业改制评估中,成本加
和法(即指导意见中的成本法)的应用基本上处于主导地位,收益法应用不普遍,市场
法的应用几乎是空白。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习惯于成本加和法。而指导意见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采用一种或多种资产评

估基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
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我体会这些规定是对评估师应用基本评估方法的方式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

  指导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
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但目前国
内不仅对企业价值评估缺少研究,也缺乏专门的企业价值评估培训教材,评估师缺少接
受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因此要贯彻实施指导意见,评估行业必须
加强对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组织编写专门的企业价值评估培训教材,积极开展不同层
次的企业价值评估培训,使评估师做到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从而胜
任企业价值评估的业务。

  二、指导意见对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的评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
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
明。并且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
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非经营性资产或溢余资产都可以认为是企业持续运营中并不必需的资产,如多余现
金、有价

证券

、与预测企业收益现金流不相关的其他资产等。在收益法评估实践中,有些评

估师往往忽视对这些非经营性资产或溢余资产的了解、分析和界定。例如,有的企业帐上
有大量的货币资金,这时就需要对哪部分资金是必要的、哪部分资金是多余的进行分析界
定;又如生产性企业拥有大片空地时,就应分析空地与收益预测的现金流之间的关系,
判断其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产。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评估师应当通过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
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或溢余资产,并且要求评估师
一旦发现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或溢余资产时,需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进
行单独分析和评估,以免漏评或低估这部分资产的价值。

  三、指导意见对控股权、少数股权、资产流动性的溢(折)价问题进行了必要规范

  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告诫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因为控股权和少数股权在对公司营运中的影响是不
一样的,其价值也是不同的。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时,应当在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