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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评估准则发布以来,我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各项评估准则,包括组

织评估师参加新准则的培训班、组织各层次的评估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准则学习和讨论,
并将评估准则的要求深入贯彻到每一个评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
评估准则对于提高整体执业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指引和规范评估执业行为具有重
要意义。同时,我们在执业过程中,以及参加评审会阅读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时,也碰到
一些,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对准则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方面

  (一)关于评估方法的选用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
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评估方法的选用,应恰当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
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方法。实际操作中存在这种情况,企业,尤其是其
上级主管部门,一味强调用两种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有些项目本身就
只适合用一种方法的,评估师在解释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压力,导致生搬硬套地拼凑出第
二种方法来(通常是收益法),明显降低了报告质量。另外,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如何
形成合理评估结论也是一个难点。是选其中一个结果还是在一个结果的基础上调整,还是
将各评估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如果用加权平均,如何确定权重又是一个难点。

  (二)关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问题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
的影响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难点在于如何量化的问题上。这两方面的定性分析,都应该没有问题,问题是没有一
个量化的标准,实际操作上也只能不考虑这些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只是披露相关问题,
供报告使用者自己去考虑调整。如果对这两条的运用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有所细化,评估师
在操作中才有可能做出更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来。

  (三)对企业的财务

报表

中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

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实际情况是:一方面,由于分析调整的难度大,某些机构会忽略这个问题;另一方
面,某些机构在划分标准上存在随意性,如溢余、非经营性资产的分析调整不够科学,使
预测收益与相关资产范围不匹配,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会有明显影响。

  (四)收益法运用过程中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匹配的问题(涉及《企
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

  收益与折现口径的匹配,本身是难点,当企业是一个跨行业的集团时,需要当针对
不同业务类型、所涉及的不同行业分别进行收益预测分析,考虑折现口径时难度就更大。

  (五)关于无形资产的质量、权属如何判断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试行)》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评估执业过程中,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特别是运用成本法(资产基
础法)时,无形资产的质量及权属的判断非常重要。其中的难点在于对专有技术的质量、
权属如何判断,专有技术一般由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没有申请相关的权利证明,
这一点与专利权有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