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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的管理,
规范境外许可工作,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境外申请人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按照本程序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
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所在国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生产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
标志使用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设在境内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申请人所在国法定部门或机构检验、登记;
(二)须在我国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正式登记,并获得我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
许可;
(三)质量符合所在国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必须达到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符
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四)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
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五)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六)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申请
书》(中英文各一份)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协会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意见

为 需要补充材料 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审核意见通知单》(以下简称

《审核通知单》)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协会收到补充材料并再次审核后,达到

初审要求的,协会委派 2-3 名绿色生资管理员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
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所需相关费用由境外申请人承担。现场检
查合格,进行产品抽样。境外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寄送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监
测机构,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初审不符合要求的,
做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第七条 协会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合格材料的复审。在复审过
程中,协会可根据有关生产资料行业风险预警情况,要求申请人对申请用标产品进行技
术指标补测,产品检测由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检测机构执行,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费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并寄送到协会。

  

第九条 复审合格的,由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
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审核结论合格的,申请人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审核结论不合格的,协会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人须向协会分别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
理费。

  

第十三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

  

第十四条 协会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获证产品名称、编号、商标和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