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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绿

色生资标志管理工作,根据《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

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生资公告是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绿色生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条 绿色生资通报是指以文件形式向绿色生资及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有关企业告知绿

色生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发布绿色生资公告和通报。

   

第二章 公告、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予以公告:

(一)通过协会审核并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

(二)经协会组织抽检或国家及行业监督检验,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被协会取消标志

使用权的产品;

(三)违反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规定,被协会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四)逾期未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费,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五)逾期未参加协会组织的年检,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六)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期满,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产品;

(七)其他有关绿色生资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予以通报: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六款予以公告的;

(二)因产品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的;

(三)在标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

以表彰的;

(四)在标志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

有关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的;

(五)、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结果;

(六)绿色生资管理员注册、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