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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绿色食品 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
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为了确保生产绿色食品所用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简称 中心 )认定,
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被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绿色
食品生产资料分为 AA 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 A 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AA 级绿色食品生
产资料推荐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生产,A 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仅推荐用于 A 级绿色食品生
产。
  
  第三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涵盖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
兽药、包装材料、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第二章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
  
  第四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企业。
  
  第五条 凡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产,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产品的品质;
  
  三、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四、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绿办 )或
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
有关资料。

  二、绿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心。
  
  三、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合格者,中心派人或委托绿办派人对
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和抽样,并将样品寄送中心指定的监测机构检测。

  四、中心对考察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合格者,由中心与其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
并发布公告。不使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份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