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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难,难在审价关,很多施工企业在结算审价中面临拖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局面。有些

工程因为审价耽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完成竣工结算,也难怪施工企业会发出 承

接工程难,审价结算更难 的感慨。
    

施工企业在审价中遇到的风险

    建设单位拖延审价过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
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

结。当施工单位催促付款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结算报告 水分 太大、结算资
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
    建设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
度比较严厉和苛刻,总是认为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高估冒算,甚至为审价单位设定
审减比例。对此,施工单位自然无法接受,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谈判或者诉
讼。
    建设单位重复审价。审价报告只有经过双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a。如果
建设单位据不对审价报告盖章签字确认,要求重新审价,那么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就会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被无限期拖延。
    

设定送审价默认条款,防范审价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

称《司法解释》)第 20

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

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

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一条司法解释无疑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
剑。
    合同中对送审价默认条款有明确约定。对于送审价的默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要有
合同约定,否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
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表现形式为,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
    须有明确期限。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30 天 、
40 天等,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
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 28 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亦无法适用本
条。
    

发包人 不予答复 。本条所称 不予答复 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

内 不予答复 的行为,其形式一般表现为书面答复, 不予答复 的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
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

巧妙设计送审价默认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

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的内容。因此,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相对于发包
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并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
地位,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

定 视为认可 的条款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承包人可就工程结算问题约定为:本工程的结
算方式和期限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争取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审价期限;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
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发包人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发包人在审
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
    送审资料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一般来说,送审资料齐全后,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