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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本公司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销售人员应身体健康,具有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

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体检证明。每年进行了一次健康检查,体

检合格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未体检、体检不合格及体检证明过期的

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3、本公司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

4、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

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

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

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5、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

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6、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

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7、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

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文的,不得在营业

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本公司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

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建立售后服

务档案。

9、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

话,便于消费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