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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王某于 1980 年 4 月 12 日出生,1995 年 6 月 18 日被某县某煤矿招收为集体合同

制工人,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成年工手续。从 1995 年 11 月 18 日起,担任坑道凿
岩机手。1996 年 3 月 19 日,王某所在煤矿坑道因支撑枕木断裂造成塌方,王某差点当
场被埋在坑道里。因害怕事故王某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陪同到矿长办公室、要求矿长出面,
调整其的工作,最好到不太危险的岗位工作,因为孩子年纪太小。被矿长当场拒绝。

专家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还未成年,根
据法律的规定可可以要求调到安全的岗位工作,该矿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专家提醒:未成年工是国家建生的后备力量,未来的主力军,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

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未成年工的特点,采取的特殊保护规定。因此用人
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本单位的未成年工的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

2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98 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 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 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25 公斤的

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

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 用人单位不得

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