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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案例]
申请人:李时莉
被申请人: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建设银行某支行
第三人:某保安服务总公司
申请人李时莉对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 年 4 月 10 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我儿子常民是某保安服务总公司的保安员,由公司派遣到建设银行某支

行的储蓄所担任保安工作。2000 年 5 月 27 日晚上值班时被人杀害,向区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而劳动局以常民的死因与工作无关,不同意认定为工伤,可是常民
的死亡时间和地点是很清楚的,二人酒后发生矛盾,侯秀言(保安员)行凶将常民刺死。
我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被申请人辨称,常民系下班后与侯秀言因私人恩怨发生矛盾,侯行凶杀人,常民被

害原因与工作无关。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常民的死亡不是发生
在工作时间,不是因为工作,不是因为履行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其死亡不具备政策规定
的工伤认定条件,因此我局不予认定常民为因工死亡。

第三人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称储蓄所不安排夜间值班,储蓄所营业时间即是保安员

的工作时间,常民死亡时间在凌晨 2 时,是非工作时间。请求维护区劳动局的不予工伤认
定结论。

第三人保安服务总公司表示同意区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审理 与 决 定 ]: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常民,男,22 岁,系河北省魏县人 1998

年 1 月到保安公司任保安员,合同期至 2001 年 1 月止。保安公司派其到建行某支行某储
蓄所负责储蓄所一个营业时间内的安全保卫。2000 年 5 月 27 日凌晨 2 时许,常民在建
设银行储蓄所内,与同事侯秀言因私怨发生矛盾,被侯用刀刺向腹部,导致失血性休克
而当场死亡。2003 年 3 月 17 日常民之母李时莉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 月 24
日区劳动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李时莉对此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

人提供的卷宗复印件、工伤确认申请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答辩书、不予工伤认定
结论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告知笔录、阅卷笔录、聘用临时保安人员合同、户口证明、公安机
关的询问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保安服务人员登记表;建行支行提供的常民死亡时间为非
工作时间的说明;保安公司出具的常民出勤证明、情况调查报告及营业执照、死亡后事处
理协议;及本机关调查笔录在案佐证。

复议机关认为,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区劳动局是本辖区内企业职

工工伤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负伤、致残、
死亡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企业职工认定为工伤应当符合《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
险规定》第 6 条的有关条件,常民之死亡系非工作时间内,因私怨受伤害致死,不符合认
定工伤的条件。区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适用依据正确,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