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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侵权第三人支付赔偿后,如何获得工伤待遇?

侵权第三人支付赔偿后,如何获得工伤待遇?

 

 孙先生系 天津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5月25日他与公司双方签订了促销合同
孙先生系天津市某书,孙先生被派到广东某超市负责促销工作。2005年10月5日,孙先生
在超市工作时被货物砸伤。
    2006年2月9日,孙先生经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6年4月12日,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广东省某超市向孙先生支付赔偿12.6万元。2006年6月5日,孙先生向天津市某区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仲裁申请,要求某化妆品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待遇10507.9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07.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644.8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9992元、
伤残鉴定费280元,合计97332.72元。2006年7月1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认为孙先生已经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且数额已超过了工伤所应获得的赔偿,故某化妆品
公司无需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

案例评析:
    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如何获得赔偿,各地的具体做法在上一个案例的案例评
析中已经提出,在这里就不再重述。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天津市对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的赔偿实
行的是补差原则,并且是总额补差。因此本案中,孙先生在获得广东省某超市的赔偿的情
况下,并且某超市的赔偿额高于孙先生所应获得的工伤待遇,故天津市某化妆品公司无
需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

专家提醒:
    用人单位在发生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时,应当积极地帮助职工向侵权
方主张赔偿。不管各地实行的是补差原则还是双倍赔偿原则都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各地相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八) 职工因交通事故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
支付。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

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
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
经办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