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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连续工作年限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关系

连续工作年限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关

余某(女)系某集团公司的一名退休人员,1946年12月18日出生,1988年7月参加工
作,曾于1981年3月在某工厂做临时工,后户口于1988年从甲县迁入乙市,当年7月被
该市染布厂录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9年8月调至该市纺织厂工作直至1996年12月18
日退休(乙市劳动就业局审批同意其工龄从1985年起计算)。但乙市劳动局保险福利科
审批其工龄应自1988年7月开始计算,并作出缴费年限不满法律规定,一次性支付养老
金的审批意见。(余某无法提供其1981年3月在某厂做临时工的证明材料)余某不服劳动
保障部门2000年作出的工龄和养老金审批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重
新认定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既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接着
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老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1995年以前企业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处理,企业及职工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本案中余某在1995年前连续工龄应视
同为缴费年限,本的焦点是是对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即缴费年限应从 1981年开始计算,
还是应从1988年开始计算双方之间产生了争议。从本案实际情况看,由于余某不能提供
证据证明其1981年3月在某工厂做临时工这一事实。因此余某的缴费年限只能从其1988
年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至1996年12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
依照有关规定,由于余某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余某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
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专家提醒:
    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其在实行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应视为缴费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性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附件一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

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