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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怎么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怎么执行?

[案例]:温某是从安徽去浙江宁波打工的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是受了工伤,经劳动

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受伤后,单位起初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但是在支付一段
时间后就什么也不管了,由于住院治疗每天都要花费大笔的医疗费,温某自己不可能承
担得起巨额的医疗费,不得不出院,回老家找个便宜点的医院继续治疗。回家之后,有人
告诉他他的情况属于工伤,单位应当给他工伤赔偿的。于是,温某就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部门申报工伤,经核实后获得了批准,并做了劳动能力鉴定。

温某多次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未果,就向宁波市某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要求单位落实工伤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经宁波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由用人单位向温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股票能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共计 87000 元人民币。

仲裁裁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用人

单位一直不执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由于治疗需要花钱,温某急等这笔钱治病,就向
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告知其应当向区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温某认为,仲裁裁决书是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你们就应当负责执行。请

 

问温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温某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执行。据此,该生效仲裁文书是由宁波市某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温某
应当向该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家点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由其作出的

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
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

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
活动。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3)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4)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
的行为;(5)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
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