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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劳动者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处理?

劳动者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向香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 2000 元+销售提成奖

金。由于向香每月的销售业绩总有波动,因此,其销售提成奖金数额每月均不相同,进而
其每月实得工资总有变化。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给向香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为了便于
计算,就简单地将向香的基本工资 2000 元核定为缴费基数,没有将销售提成奖金纳入
到缴费基数里面。一年后,向香发现了这个问题,向公司提出质疑。最后公司与向香达成
如下书面协定:公司把向香的基本工资从 2000 元调整到 2200 元,提成奖金的计算办
法不变。但缴纳社会保险时只以向香的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再将提成奖金计算在缴
费基数内。之后公司继续以其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为向香缴纳社会保险。两年后,公司在
向香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向香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
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
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向香缴费不存在问题,从而拒绝了向香的请求。向香将此事举报给
了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请问,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该怎样处理此事?

[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上年度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
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缴费基数。因此,向香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该将销售提成奖金计算
在内,公司缴费基数统计中未列入销售提成奖金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与向香双方都依法
负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公司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
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因与社会保险缴费的相关法规规定相抵
触而无效。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处理这起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中,
应该责令公司限期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同时,还要依据《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第 27

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即: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点评]:现今社会,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许多企业也因此

受到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处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劳动者离
职的时候,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之前,应当对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
核实,发现有欠缴、少缴情况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补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

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