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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什么都可以管吗?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什么都可以管吗?

[案例]:陈凤与齐晓兰是夫妻,俩人在同一个公司内工作多年,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均是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期满。2005 年 3 月 1 日,夫妻二人同时收到了公司发出
的期满后终止合同的通知书。随即妻子齐晓兰找到公司领导交涉,希望能将自己或丈夫至
少留下一人继续在公司工作,不要同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领导认为终止劳动合同是本
单位的一种裁员手段,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齐晓兰想到政府曾有规定,双职工不能同时下
岗。于是她就自己的遭遇向曾经当过多年仲裁员的老同学孙刚进行咨询,看能否申请劳动
争议仲裁。孙刚进认为,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因为劳动法第 23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
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尽管国家在过去允许国有
企业安排富余人员下岗的年代里,曾经规定过,双职工不能同时下岗;但法律上从来没
有禁止过用人单位跟双职工同时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孙刚进建议齐晓兰去劳动监察大队
举报,看看能不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解决她的问题。回家路上,齐晓兰碰到附近的一个法
律工作者老张,老张告诉她这件事情是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请问: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能不能受理?

[评析]: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能受理。国家对此有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解决的事项,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2004 年 12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保障监察在解决有关劳动保障问题时不能同时适用。即 对
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
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

的程序办理 。

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

议,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1 条规定的劳动
保障监察范围也不包括因劳动合同的旅行、终止而发生的争议,因此,这类争议不属于劳
动监察部门应当立案对用人单位实施调查或检查的范围。另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21 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也不应受理:(一)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
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在调解、仲裁、诉讼
期间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二)依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
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