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案例精解】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应怎样享有工伤待遇?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应怎样享有工伤待遇?

 受害人程某于1960年5月出生,是山东某市某木材加工厂职工。2005年8月7日王某驾驶运
输车与骑自行车上班的程某相撞,致使程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经交
警部门主持调解,因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总额为12万元,按照责任7:3的分成,原告获
得赔偿款8.4万元。2005年10月12日,程某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木材加工厂于11月9日
把保险公司赔偿的6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支付给程某的妻子。
    2005年11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程某因工死
亡。对此认定,某木材材料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程某的
妻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木材加工厂支付工伤待遇 12万元及因工伤治疗所花
的医疗费6000元。2006年8月1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1、某木材加工厂支付
工伤死亡待遇3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万元,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相应赔偿数
额后,余款为3.6万元; 2、某木材加工厂按月支付亲属抚恤金;3、要求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主张不予支持。程某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1、某木材加工厂支付工伤待
遇12万元;2、某木材加工厂按月支付亲属抚恤金;3、要求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的支付不予
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其中存在肇事方王某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当涉及到
是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如何获得赔偿?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地
作出具体的规定。全国各地有两种做法:一、大部分地区实行的补差原则。所谓的补差原则
是指,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后,若获得赔偿额高于工伤待遇的,工伤
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待遇;若获得赔偿额低于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
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具体到各地方,补差原则又分两种情形:1、总额补差,肇事方
赔偿的总额与工伤待遇总额相比较存在差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
项目补差,即肇事方支付的各项赔偿与工伤待遇的各个项目进行比较,由工伤保险基金
或用人单位补足各个项目的差额部分;二、可获得双赔偿,即即可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
赔偿,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二者并不发生冲突。
    由于本案发生在山东,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审判工作座谈会议
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劳动者或其亲属在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后,
并不因此减轻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受害者可获得双倍赔偿,但因工伤事
故直接产生的费用,不予重复计算。所以本案中程某家属在获得肇事方王某的赔偿后,仍
可以向某木材加工厂主张工伤待遇。某木材加工厂仍应向程某家属支付工伤待遇12万元,
但对于因工伤治疗所花医疗费,就不能够主张报销两次。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
劳动

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