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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

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 1987 年 8 月 26 日以计标[1987]1447 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
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
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1987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第 1.0.2

 

条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以下简称 原规定 )的基础上

修订的。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
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
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
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 防患于未然 ,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
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 1.0.3

 

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如七、八、九层非单元式住宅,层数超过
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高度超过 24m 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这样就

解决了在内容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衔接问题。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各地建筑现状及消防设备的水平而作出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 2.7~3.0m 之间,9 层住

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 24.3~26m。据调查,重庆、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建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一批

不设电梯的 8~9 层的一般住宅属低标准住宅,如果不按层数而一律以 24m 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建筑

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就大了,势必增加建设投资,从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尚有一定困难,
为了顾及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单元式住宅防火隔断的条件较好,故将高度虽超过 24m 的九层住宅

 

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这是合理的。
  二、关于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

多而密集,如×市人民大会堂,全场容纳人数 4200 人,建筑高度最高点达 67m,又如表 1.0.3-1 列举的

几个实例,它们高度虽超过 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又不能同于高层建筑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

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见下表 1.0.3-a

 

)。

表 1.0.3-a  部分体育馆、会堂规模指标

  三、据调查,近几年来,高层工业建筑发展很快,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相继建造了一
批高层工业建筑,从表 1.0.3-b 举例可以看出,有的高达 50 多米。可以预料,随着四化建设的不断发展,

今后各地将兴建更多的高层工业建筑。象这类建筑,如果在设计中对消防设施缺乏考虑,一旦发生火灾,
往往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工业建筑要求设计中采取消防
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这一问题已引起消防和设计部门的重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本

 

规范对此作了有关规定。

表 1.0.3-b  高层工业建筑高度举例 

  四、关于火药、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它们专业性
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本条生
产区不包括储存区和生产辅助区。
  补充说明如下: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
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
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
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
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 1. 0.4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不能把各类建筑、设备防火内容全部包括进来,只

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作出规定。而对涉及到专业性强的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
市煤气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