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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时限。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单位自 2002 年 5 月开始聘用一名员工, 

现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 

应当从何时计算经济补偿金? 

【义贤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经济补偿金应从 2002 年开始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 

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同 

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规定: 

“经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 

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 2008 

年之前,只要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无须区分谁先 

提出,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 2008 年之后,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