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中小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小企业档案管理行为,使档案工
作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

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
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档案是指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
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
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中小企业档案是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企
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
中小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企
业发展规划,列入企业管理计划,建立健全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制,落实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解决档案工作所必要的经费、库房、设施设备等问题。
  第六条 中小企业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具有相应
的企业管理知识和档案业务技能。
  第七条 中小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本企业所
属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统筹规划并管理本企业档案,做
好开发利用服务工作。
  第八条 中小企业的档案工作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和
业务指导。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与归档

  第九条 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
价值的文件材料,企业档案部门应列入归档范围,采取措施加强前期控制,努力
做到原件归档,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条 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及归档工作应列入企业生产、经
营、管理等各项工作计划,纳入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与考核奖惩
挂钩。
  第十一条 企业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
整理,并按时向本企业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召开产品鉴定、科研项目审定、基建项目验收等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