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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7 年第 23 号)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8 月 20 日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

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

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 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

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 六 条

 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

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

 

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