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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质保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
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
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
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
  (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
  (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
  (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质量责任

   一条龙 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
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
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 电梯生产企业
  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
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
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
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
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
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作,
按建设部(建计〔1994〕522号文)《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
则》实施。对液压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产品,待产品标准公
布后实施许可证制度。
  对新增从事电梯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