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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
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
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八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
实行税额抵免。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

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
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
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条]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
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1

公共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
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